企业经营地址改观后增值税抵扣额怎么措置?由于增值税的抵扣功能,不少企业在经营住所等发生改观时对于比存眷增值税的措置问题,那么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地址迁移时增值税留抵税额到底该怎么措置呢?
根据《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71号公告)的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址变动,依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解决部门作改观挂号措置,但因涉及改变税务挂号机关,必要打点注销税务挂号并从新打点税务挂号的,在迁达地从新打点税务挂号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留存,打点注销税务挂号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二、迁出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真核实纳税人在打点注销税务挂号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迁出田主管税务机关保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迁达田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3、迁达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迁出田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当真查对于,对于其迁移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陈诉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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