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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房地产抵押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房地产抵押挂号一般包括抵押权设定的挂号和抵押权实现后的挂号两个环节。抵押权实现后的挂号可分为抵押权因债务如期被履行时的注销挂号,与房地产权因折价或变卖、拍卖后的过户挂号,后一项严格来说不属于抵押挂号,而是产权改观挂号。

  抵押当事人应自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挂号部门打点抵押挂号。以无地上附着物的地皮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地皮使用证书的解决部门;以都邑房地产可能乡(镇 )、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房地产地点地的房地产解决部门。

  打点抵押物挂号,应当向挂号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其复印件:

   (1) 主合同及抵押合同;

  (2 ) 抵押当事人的资格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 《国有地皮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房屋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4) 以期权房屋作抵押的,须提交有效的预售(购)房屋合同;

  (5) 有效的房地产评估述说;

  (6) 上级机关许诺其以房地产作抵押的证明。挂号机关审查后,对于合法的抵押予以挂号,在权属证书上打点挂号,核发载明抵押权的《他项权证》。《他项权证》由抵押权人领取及持有,经注记的权属证书发还抵押人保管。挂号机关将有关材料复印存档,挂号资料允许查阅、抄写可能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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