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某欠钱不还,视法院裁决于失落臂。
执行期间,法院将葛某名下30万工程款予以扣留,后因葛某与原告告竣和解,法院依法将该款予以解封。
然而葛某并未履行和解协议,还瞒报收入,转移、躲避财富,通过离婚方法,将房产和存款划归妻子名下,而本身独揽债务。此外,葛某还将名下轿车低价转让,所得款项并未用于偿债。
由于葛某行为涉嫌犯罪,公诉机关以拒执罪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葛某有手段执行拒不执行法院裁决,以转移财富等方法逃避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执罪。考虑其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惩罚,但其在羁押期间表示差,可从严惩罚,故判处尤其徒刑22个月。
敲黑板划重点,根据相关评释规定,被执行人暗藏、转移、成心毁损财富可能无偿转让财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富,导致裁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拒执罪中规定“有手段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不要试图用非法手腕逃避债务,不然难逃法令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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